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河南省司法鉴定事项 风险提示及投诉举报告知书
新闻资讯

河南省司法鉴定事项 风险提示及投诉举报告知书

作者:正瑞地质矿产鉴定      发布时间:2015-03-25

一、申请司法鉴定事项风险提示

1、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依据法律

规定,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而提出的专

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意见是否被办案

机关采信,是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

鉴定人无权决定。

2、鉴定人根据委托人的送鉴材料和检查情况,按照客观、

科学、公正的原则得出鉴定意见,对法律负责、对技术标准负责,

不对委托人或任何——方当事人负责。由于受鉴定材料的限制或者

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得出的鉴定意见不一定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

实情况。因此,提倡公检法等办案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

委托鉴定机构,提供全面的鉴定材料。

3、鉴定费用的承担。鉴定活动由办案机关启动的,鉴定需

要缴纳的费用,由办案机关指定的当事人垫付,最终由哪一方当

事人承担,由办案机关决定。鉴定机构只依照标准收费。鉴定工

作开始后,非规定情况不予退费。

4、鉴定文书具有严肃性。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

除鉴定机构自动撤销外,包括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机关


和个人无权撤销鉴定文书,鉴定人也不得自行收回。如果当事人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通过法庭或其他办案机关质证方式解决或

者依照诉讼法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5、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无偿提供真实、完整、充分

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某些鉴定可

能需要耗尽或者损坏鉴材,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鉴

材。对鉴定需要使用、损毁、消耗或无法退回的鉴材,鉴定机构

和鉴定人不承担责任。

6、由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原因造成鉴定无法完成的,由相

关责任人承担法律后果;鉴定意见被用于非法事项或违背社会公

德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后果。

二、对司法鉴定事项的投诉举报须知

1、对下列机构和人员的投诉举报,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1)对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

定机构;(2)对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的司法鉴定人;(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

理的司法鉴定类别,非经审核登记,擅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机

构或人员。

对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投

诉举报,由设立鉴定机构的侦查机关负责。

2、对下列鉴定事项的投诉举报,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

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4)、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

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

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8)支

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9)拒绝接受

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10)同时在

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11)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12)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13)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

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1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15)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

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16)故意做虚假鉴定的;(17)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下列事项的投诉举报,应通过法庭或其他办案机关质

证方式解决,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受理:(1)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2)对鉴定的时间、过程、方法有异议的;(3)对鉴定中按规

定使用的鉴材、适用的技术、标准有异议的。

4、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赔偿损失的投诉举报,司法行

政机关无权受理,应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调解、诉讼等

方式解决。   

三、投诉举报需提供的材料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

讯地址、邮政编码等;2、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名称

和姓名;3、投诉请求;4、投诉事实和理由;5、相关证据材料,

如司法鉴定书、委托书、收费票据等。

四、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及电话

1、省辖市司法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

鉴定人的投诉举报。   

电话:              (省辖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电话)

2、省司法厅受理全省特别是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的投诉举报。


电话:0371—65900421  65900527



最新资讯new arriv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