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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煤炭地质司法鉴定所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正瑞地质矿产鉴定      发布时间:2015-05-04

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二)委托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只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予以受理并即时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四)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即指定合格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六)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七)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

八)司法鉴定机构自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书面通知委托人并退还鉴定资料:

1.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不真实或取得方式不合法,  

不能或者拒绝补充符合要求的鉴定资料;

2.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义务或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4.不可抗力或委托人主动要求终止鉴定或拒绝支付鉴定费用。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可进行补充鉴定:

原鉴定事项有遗漏或委托人就原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资料。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十二)司法鉴定完成后,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意见由复核人员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三、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十三)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立卷存档;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可以进行补正,但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原意。

四、出庭作证

(十五)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接待登记制度

 

1.本所司法鉴定接待室受所长委托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和投诉事项;

2.由所长和副所长统一安排接受司法鉴定业务电话咨询和所内咨询事宜,其它任何人不得擅自答复电话咨询并私自接受司法鉴定业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独自承担,本所保留追究私自接受委托人造成一切损害的权利;

3.接待来所咨询应在接待室进行并作好接待记录,详细记录咨询人名字、单位、联系方式、咨询时间和咨询的鉴定事项,对拟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事前询问;

4.按照有关要求向咨询人出示《河南省司法鉴定事项风险提示及投诉举报告知书》、《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

5.接待咨询后应及时向所长详细汇报有关情况,由所长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是否接受鉴定委托。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一、依据《河南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鉴定类中介服务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

三、本司法鉴定所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依照《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矿产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由本所财务科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发票。

四、司法鉴定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六、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我所将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或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经本司法鉴定所所长同意,可以予以受理,并减收或免收费用。

七、司法鉴定(文书应出具一式三份,两份由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中文鉴定文书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每份不超过20元,译文费每份不超过50元。

八、新增类别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暂由鉴定机构制定试行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备案。一年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定正式标准。

九、出庭费用包括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此项费用并未包含在鉴定费用之中,需视实际情况是否需要另行收取,收取标准为:本市每人每天400元;省内每人每天800元;省外由委托人提供往返机(火车)票每人每天700元。

十、本司法鉴定所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鉴定材料接受登记保管制度

 

1.每一鉴案由不少于三人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由所长指定主鉴人;

2.由主鉴人负责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管。接收的鉴定材料必须及时登记,下班时入柜存放,原则上不得带出司法鉴定工作室;

3.鉴材登记必须记录检材提供人和检材全名、制作单位、制作日期、比例尺等表征检材特性的具体内容;

4.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意见书和所有检材必须在一周内归档保管。退回的检材必须制作清单并由接受人签名。对形成鉴定意见影响较大的检材必须归档保存,不得退回提供人;

5.归档资料由主鉴人负责立卷并制作详细的目录清单,并与档案管理员办理归档资料交接手续。卷内目录必须有立卷人签名方为有效。

 

司法鉴定文书审核签发制度

 

1.司法鉴定文书成稿后应由本案所有的鉴定人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2.主鉴人根据大家的修改意见修改后,交由所长审核批准。

3.所长在听取主鉴人汇报鉴案要点、鉴定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形成鉴定意见所依据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以及鉴定小组成员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的基础上,应严格审查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必要情况下应询问鉴定结论的充分性依据。

4.所长审核批准后,司法鉴定文书方可付印,再由本案所有的鉴定人签名;

5.根据印章使用保管制度,经所长同意签字方可在司法鉴定文书上加盖印章并发出。

6.任何人未经所长许可,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加盖鉴定所的各种印章。

 

司法鉴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鉴定所印章由司法所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

2.司法鉴定协议书和司法鉴定文书等资料需要加盖公章时,由鉴定人填写用章申请表,所长批准后,凭签字申请表由办公室按需要加盖公章或司法鉴定业务专用章;

3.没有领导批准的用章申请表,办公室可以拒绝盖章。

4、按期更换司法鉴定业务章。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二条 档案室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指导、监督鉴定人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情况。 
   (五)完成档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应谁鉴定、谁立卷,边

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多人参加的鉴定,由所长指定某一鉴定人负责立卷。任何人不得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司法鉴定档案按类别和年度,一般一案一卷、一案一号立卷,鉴定归档材料数量较多的,可以一案数卷。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第七条 司法鉴定档案应包含足够的信息,确保能够证明和复现相关鉴定过程。档案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记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鉴定调查材料、鉴定取证或取样记录、鉴定/检验原始记录、原始图表、照片、光盘、鉴定意见讨论记录、专家意见或会鉴意见记录、鉴定复核和签发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
(二)相关鉴定资料:鉴定中所引用或采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案卷、病史、临床检查记录、书证材料或旁证材料等;

(三)鉴定文书归档件。

 第八条 司法鉴定档案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分为一卷式和多卷式两种。当鉴定材料较少,鉴定文书未经胶订时采用一卷式,反之,则采用多卷式。

一卷式的排列顺序为:

1.司法鉴定文书正本;

2.案卷;

圈内文书顺序为:

1.卷内目录;

2.司法鉴定委托书;

3.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4.司法鉴定协议书;

5.司法鉴定文书底稿

6.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拍照、笔记、检测、录音、录像等);

7.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

8.专家会鉴意见;

9.接收鉴定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

10.补充鉴定的相关材料;

11.收费凭据;

12.与鉴定有关的其它材料;

13.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14.卷内备考表;

15.案卷封底。

卷内目录有立卷人签名方为有效。

多卷式的排列顺序为:

(一)总目录(司法鉴定案卷移交凭单)+卷内目录

(二)司法鉴定文书

1.司法鉴定意见书正本;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

(三)装订成卷文件

卷一内摆放文件及顺序,除文书正本和底稿之外,其它同一卷式,卷二或卷三均为某种单项材料,其内均无卷内目录。

(四)不需要装订文件

1.图纸 按A4纸规格顺序叠放;

2.已装订书籍型检材

3.照片及电子文档光盘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或拍照存档的,应在卷内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卷内材料的编号及案卷封面、目录和备考表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案卷封面格式及填写参见国家档案局《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有关案卷皮条款。

 (二)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应在有文字的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通编页码。

 (三)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材料排列顺序逐一载明,并标明起止页码。

 (四)卷内备考表应载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与本案卷有关的影像、声像等资料的归档情况,案卷归档后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入卷或撤出的材料情况;由立卷人签名并标注立卷日期,鉴定机构负责人检查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后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

 案卷装订完毕后应由鉴定人在封底装订处贴档案绵纸封条。

第十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

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处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一条 归档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使用打印稿,或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体整齐、清晰、规范,不得以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件和热敏纸传真件、色带打印件存档。

第十二条 装订前要作好卷内业务文书材料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整理。材料要除掉金属物。对已毁损、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要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列于原件后一同存档。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并加以说明,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文。文件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字迹破损的材料,以及与本案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或加贴在A4纸上。

第十三条 应当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T片、X光片等声像和影像档案,应注明承办单位、当事人、制作人姓名、制作时间、放录时间、内容及与其相关的司法鉴定档案卷号等,并单独整理存放。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为准)或终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后,由负责立卷的鉴定人于30日内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类别、卷数、页数、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等。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案卷,应按鉴定类别、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检索卡片及其他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应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件章。涉及重大事项的绝密案卷应单独编号存放。

第三章 保  管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存期为长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档案目录登记薄、接收登记薄、移交登记薄、档案查阅登记薄、销毁清册、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等均应列为永久保管。

第十九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档案库房,申请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有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库房的,也可以在所属单位的综合档案库房设专区保管;申《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其鉴定档案应当在该单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档案库房设专区保管。库房应符合安全保护和保密的要求,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等设施,室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条 归档的影像和声像资料,为防止受潮和磁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的要求定期复制。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破损、变质、字迹褪色和被虫蛀、鼠咬的档案要采取防治措施,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档案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查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做好司法鉴定档案的移交工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注销)的,应将司法鉴定档案移交申请设立该鉴定机构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同级档案馆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只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被撤销(或注销)的,应将司法鉴定档案移交其所属单位档案室保管;其所属单位撤销(或注销)的,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移交同级档案馆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鉴定机构分离的,分离前应将鉴定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或确定一个分离后的鉴定机构代管;鉴定机构合并的,其鉴定档案由合并后的鉴定机构保管。

第四章 查阅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审判机关及侦查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复制司法鉴定档案,查阅人应当出示所在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 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摘抄、复制的内容仅限于原始鉴定材料及文书归档件。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调司法鉴定档案的,不受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出示单位函件和查阅人的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证),并办理登记和借调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仅限在审批同意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对司法鉴定档案不得拍照、摄像。

因工作原因知悉档案秘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其他涉及保密内容的档案管理工作,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司法鉴定档案统计制度,对立卷、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制作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

 

一、  接受投诉

1.由所司法鉴定接待室统一受理投诉事项;

2.被投诉司法鉴定人必须回避接受投诉;

3.接受投诉应热情、耐心,并如实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事项、主要依据和诉求内容,该记录由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4.当时不可以通过解释解决问题的,原则上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复杂情况需要调查落实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最长答复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二、  处理投诉

1.处理投诉事项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既要维护司法鉴定文书的严肃性和司法鉴定人的正当权益,又要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客观公正处理投诉事项;

2.处理投诉事项以接受投诉记录为基础;

3.对程序性投诉,接待人应出示有关规定予以耐心解释,求得投诉人的理解;

4.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投诉,由所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处理小组集体讨论进行。

5.对鉴定人涉嫌违纪、虚假鉴定的投诉,应上报省厅司法鉴定处联合处理,被投诉人只可以接受询问如实向处理小组说明情况,不可以参加处理意见的讨论;

经查证落实,投诉情况属实的,应按有关规定对签订人进行严肃处理;属于无效投诉的,则应要求投诉人向被投诉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司法鉴定错鉴追究制度

 

为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使我所司法鉴定执业人积极提高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能够客观公正、严谨规范、尊重科学、服务大局,避免错鉴事件发生并树立起良好的工作形象,依照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行风建设有关精神,特制定此错鉴追究制度。

1.本所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统一安排司法鉴定业务,禁止任何个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接受或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独自承担,我所保留依法进一步追究当事人损害责任的权利。

2.法人代表和所长在任何情况下对错鉴事件都负有领导责任和审查责任;

3.因集体认识、权威机构、或其他确实难以避免的原因造成的错鉴事件,由鉴定所集体承担责任;

4.主鉴人玩忽职守,忽视对鉴定材料完整性和充分性的审查,或故意隐瞒问题得出存在较大质疑的鉴定意见,由主鉴人对错鉴事件承担主要责任,所内将给予主鉴人严重警告并扣发全年奖金处罚;

5.鉴定人徇私舞弊、违反执业纪律和有关规范有意而为造成的错鉴事件,由主鉴人承担主要责任。后果严重的,本所将提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给予除名的处罚;

6.错鉴事件特别严重并触犯国家法律的,本所尊重国家有关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会议制度

 

1.所内会议由所长负责召集,每次会议应主题明确,内容简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2.重大事项或需集体讨论、执行的事项应召集会议讨论或宣布。

3.正常情况下,所内施行月度例会制度,集中学习省厅重要文件、有关规定和各种管理制度。

4.遇有重大或疑难鉴定案件,为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需要可由所长临时召集某一执业类别的鉴定人组成的专题研讨会,集体讨论决定鉴定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5.工作中遇到特殊技术问题的,经所长同意,可以邀请本机构以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咨询或研讨,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司法鉴定保密制度

 

1.本鉴定机构所有人员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司法鉴定执业人不得向委托人之外的任何人泄漏鉴定意见;

3.执业人不得将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等有关资料向未参与鉴定工作的其他人员展示;

4.鉴定工作结束后,不得私自留存鉴定材料,必须将所有检材全部登记存档;

5.任何人未经所长批准,不得借阅档案室存档的以往鉴定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存档资料的,经所长批准,必须在限期内归还,不得复印、不得擅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司法鉴定执业纪律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工作行为,本所特制定以下工作纪律,要求所有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1.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2.接受河南省司法厅的业务领导,及时参加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其布置的各项任务,及时上报业务情况统计表。

3.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不许贬低同行,或在业务活动中压低费用,搞恶性竞争。

4.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准接受委托方吃请和财物,工作期间就餐、住宿、交通工具由我所自行安排,所有费用自理。

5.司法鉴定人需积极参加本所及司法厅组织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人的司法鉴定业务水平及法律意识水准。

6.爱护司法鉴定设备,经常检测、保养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7.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由司法鉴定所统一保管,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我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不得在其它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若有违犯,将取消其在本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8.实行司法鉴定书审签制度,所有司法鉴定文书需认真检查、校对,避免出现打印失误等现象,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9.按时完成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资料归档工作,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1.本司法鉴定所实行每月例会制度,集中学习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所有执业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

2.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执业人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司法鉴定技能培训,参加人员培训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取得培训合格证者享受上岗待遇,否则扣发当月奖金。

3.针对司法鉴定实践中出现的重大或有代表性技术问题,所里将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讨论,亦可能聘请有关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交流和论证,所有执业人都应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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